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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特殊情形的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09-18 09:03:39 人气:1580

张某原在A厂工作,2016年4月29日,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张某继续在A厂工作。A厂为张某缴纳了2011年至2018年的社保。后来张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

张某诉称其于2001年开始在A厂工作,在厂里工作了17年,因此合同应当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2月被A厂无故开除。张某称A2011年才开始给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她在20164月满50周岁时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A厂在她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而是选择继续用工,那么可以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仍然在继续履行。因为未缴满15年社保的原因,张某在被开除后仍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原告认为双方应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张某认为,接触劳动合同应当于法有据,A厂没有理由开除她,因此应当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

江苏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委托担任A厂辩护人,辩称,双方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A厂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乃至支付经济赔偿金,年限也应当从参保之日起算,《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开始施行,除此之外张某曾离职过,因此参保之日也应当自2012年开始。

一审庭审中,张某提供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此证明A厂于2018年将其开除。A厂辩称该证明系张某称其想要领取失业金携带空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要求A厂盖章,A厂盖章后内容为张某自行填写,证明上的期限也有改动,张某于2017年年底就未再上班。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于A厂的用工关系终止时,张某已超过法定年龄,张某要求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后张某称一审判决仅提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做核实,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假休息、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到2018年时已年满5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张某与A厂的法律关系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因此张某认为A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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