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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专栏 | 中吴律师以案说法聊消费维权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03-17 09:22:16 人气:293

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你遇到过哄抬物价吗?


你遇到过收费陷阱吗?


这些情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手段多样

令人防不胜防


当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时

该如何维权呢?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

为了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我们和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

侍中南律师一起来看个小案例学习一下

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吧!




2020年1月1日,甄先生与甄太太趁元旦假期拜访岳父、岳母,特地到当地一家大型超市购买礼品,购买了某品牌核桃奶、营养品、蜂蜜等若干礼品,买完后甄先生与甄太太带着礼品驱车前往其岳父岳母家中,晚上聚餐时便打开一箱核桃奶作为聚餐饮品。聚餐一段时间后,甄太太表示其所喝核桃奶味道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味道偏酸,经检查,甄太太发现该罐核桃奶生产日期居然是2021年1月1日,后甄先生检查整箱核桃奶,发现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月1日,生产日期居然比其购买日期晚了一年,甄先生决定次日向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赔。当晚,甄太太腹痛不止,到医院检查确诊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共花费医疗费用1800元。2020年1月4日,甄先生与甄太太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经送相关机构鉴定,该箱核桃奶已过期,其中菌落总数含量严重,且超标生产日期为重新喷码。甄先生与甄太太要求超市赔偿损失,那么甄先生与甄太太能获得哪些赔偿呢,向超市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解读

甄先生与甄太太买到了重新喷码的过期食品,且因此遭受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甄先生与甄太太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低于一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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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亲爱的朋友们

你们是否也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呢?

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欢迎大家在本文下方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