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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说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9-04 09:45:30 人气:401



常州赵女士因车辆老旧,一直想换一辆新车用于家庭代步,经过家庭商量,2016年6月4日,赵女士携自己父母以及先生至当地的一家4s店购买新车,在4s店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当即就看上了一款全景天窗的小轿车,赵女士提出来可以直接购买该全景天窗的小轿车。但是销售人员提出外面有一辆和展示车辆一模一样的车辆,可以直接订,省去等待订货的烦劳,赵女士和家人前去观看,就提出这个车都是灰蒙蒙的不好的,未准备预定该车辆。但是经销售员多番劝说,赵女士一家就决定预定该款车辆,当天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的价款为170300元,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服务费为17700元,上述合计188000元。赵女士当天支付了购车款128000元,之后在6月6日又支付了剩余6万元,赵女士本以为可以换一辆新车作为家庭代步使用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在赵女士支付款项后,4s店的销售人员呢就打电话带着赵女士去办理车牌登记,赵女士委派其父亲前去办理,就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了,赵女士的父亲坐在这个新车里面,总感觉呼呼的有风的响声,赵女士的父亲就问4s店的销售人员,这个什么情况,怎么感觉漏风,是不是质量有问题。4s店的销售人员吱吱呜呜说不清楚,赵女士的父亲在上牌之后把这个疑问告诉了赵女士,赵女士仔细检查了车辆,发现车辆的全景天窗贴合的不是很紧,推起来还有点晃,使用起来还有的顿,再仔细看车辆的四周车窗玻璃和前后挡风玻璃的型号还是不一样的。于是,隔天赵女士找到了当时销售的4s店的销售人员,为什么这个车子天窗有问题。在逼问下,4s店的销售人员告知了实情,原来这个车子在从厂家运到4s店的时候,准备卸车的时候,因为这个车是全景天窗,上面有个鲨鱼天线,当新车从货车上倒车下来的时候,擦到了鲨鱼天线,导致了这个车子的全景天窗和前后挡风玻璃不同程度严重受损。当时4s店存在侥幸心理,就自己从把车子的全景天窗,前后挡风玻璃全部更换之后卖给了赵女士,并发送了当时车辆修理的视频给赵女士,赵女士听后大为恼火,要求4s店退车,但是4s店态度坚决不愿意退车,只愿意给予相应的保养福利和部分经济补偿。

案件焦点

1、对于这种更换天窗、挡风玻璃,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的,4s店提出的给予适当补偿是否合理?

2、4s店这种明知车辆有问题的还出售给消费者的,是否构成欺诈?

3、对于4s店这种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案件办理经过

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钱威律师接到后赵女士的委托后代理了此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向4s店提出了,退还我们已经支付的188000元购车、保险,服务费用等款项,并支付3倍购车款的赔偿,也就是3×170300,是510900元。钱威律师协助赵女士获取了录音、录像,并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修理店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搜集到上述证据后,就按照上述的要求依法向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法院说法,4s店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4s店的总经理多次找到赵女士协商调解,不想为此支出50万余元的赔偿,经过多方调解,达成了4s店不要求赵女士退还车辆,同时再赔偿给赵女士11万元的赔偿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数量大幅增长,汽车消费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难点。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人购买汽车能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汽车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题。第二,汽车消费欺诈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汽车消费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问题(房产销售不在该范围)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这一“旧时王谢堂前燕”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的消费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购买汽车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型”消费,汽车的消费交易本质上属于生活消费关系,汽车消费是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人们购买消费汽车的行为是典型的生活消费行为。

二、关于如何认定汽车消费欺诈的问题

本案中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退一罚三的关键在是否是欺诈,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为了缓解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利有一定倾斜性保护的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因此,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4s店销售给赵女士的车辆应为新车,质量应完好无瑕疵,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所售车辆存在瑕疵,即以事故车充当新车销售也就是以次充好已构成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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