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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湖课程案例分享

常州赵女士因这个家里的车辆老旧,一直想换一辆新车用于家庭代步,经过家庭商量,2016年6月4日,赵女士携自己父母以及先生至当地的一家4s店购买新车,在4s店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呢,当即就看上了一款全景天窗的小轿车,赵女士提出来可以直接购买该全景天窗的小轿车,但是销售人员呢提出来外面有一辆和展示车辆一模一样的车辆,可以直接订,省去等待订货的烦劳,赵女士和家人前去观看,就提出这个车都是灰蒙蒙的不好的,未准备预定该车辆,但是经销售员多番劝说“这个车停放在这里一段时间了,肯定有点脏的,待会洗洗就干净了”,经不住销售员的劝说,赵女士一家呢就决定预定该款车辆,于当天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这个车辆的价款为170300元,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服务费为17700元,上述合计188000元,赵女士当天支付了购车款128000元,之后在6月6日又支付了剩余6万元,赵女士本以为可以换一辆新车作为家庭代步使用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在赵女士支付款项后,4s店的销售人员呢就打电话带着赵女士去办理车牌登记,赵女士委派其父亲前去办理,就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了,赵女士的父亲坐在这个新车里面,总感觉呼呼的有风的响声,赵女士的父亲就质疑问道4s店的销售人员,这个什么情况呢,怎么感觉漏风,是不是质量有问题,4s店的销售人员呢,吱吱呜呜说不清楚,赵女士的父亲在上牌之后把这个疑问告诉了赵女士,赵女士仔细检查了车辆,发现车辆的全景天窗贴合的不是很紧,推起来还有点晃,使用起来还有的顿,再仔细看车辆的四周车窗玻璃和前后挡风玻璃的型号还是不一样的。于是,隔天赵女士找到了当时销售的4s店的销售人员,为什么这个车子天窗有问题,在多方的逼问下,4s店的销售人员告知了实情,原来这个车子在从厂家运到4s店的时候,准备卸车的时候,因为这个车是全景天窗,上面有个鲨鱼天线,当新车从货车上倒车下来的时候,擦到了鲨鱼天线,导致了这个车子的全景天窗和前后挡风玻璃不同程度严重受损,当时4s店存在侥幸心理,就自己从把车子的全景天窗,前后挡风玻璃全部更换之后卖给了赵女士,并发送了当时车辆修理的视频给赵女士,赵女士听后大为恼火,要求4s店退车,但是4s店态度坚决不愿意退车,只愿意给予相应的保养福利和部分经济补偿。

疑问点

1、对于这种天窗、挡风玻璃的更换,并不影响车辆的政策行驶的,4s店提出的给予适当补偿是否合理?

2、4s店这种明知车辆有问题的还出售给消费者的,是否构成欺诈?

3、对于4s店这种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以及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办案过程和结果

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钱威律师接到后赵女士的委托后代理了此案,经过我们所内部讨论,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向4s店提出了,退还我们已经支付的188000元购车、保险,服务费用等款项,并支付3倍购车款的赔偿,也就是3×170300,是510900元。本人也协助赵女士获取了录音、录像,并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修理店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搜集到上述证据后,就按照上述的要求依法向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法院说法,4s店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是仅仅适当补偿就是可以解决问题,4s店的总经理多次找到赵女士协商调解,不想为此支出50万余元的赔偿,经过多方调解,达成了4s店不要求赵女士退还车辆,同时再赔偿给赵女士11万元的赔偿款。

涉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案评析:

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数量大幅增长,汽车消费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难点。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人购买汽车能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汽车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题。第二,汽车消费欺诈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汽车消费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问题(房产销售不在该范围)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这一“旧时王谢堂前燕”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的消费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购买汽车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型”消费,汽车的消费交易本质上属于生活消费关系,汽车消费是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人们购买消费汽车的行为是典型的生活消费行为。 

二、关于如何认定汽车消费欺诈的问题

本案中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退一罚三的关键在是否是欺诈,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为了缓解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利有一定倾斜性保护的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因此,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4s店销售给赵女士的车辆应为新车,质量应完好无瑕疵,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所售车辆存在瑕疵,即以事故车充当新车销售也就是以次充好已构成对欺诈。

案例描述

广东的张先生在2000年年初创办了一家房地产施工企业,当时在广东省内参与了很多知名楼盘的建设,后来因为甲方欠其施工款,就拿了深圳的一幢住宅楼抵债给他。没想到在随后的年月里,深圳楼盘迅速升值,张先生凭借手中的大量房产,轻而易举地成了亿万富翁。

张先生了解到,国务院近两年已经在研究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甚至听说深圳有进行遗产税试点的可能性。为了防患于未然,就想干脆提前把家里的房子给儿子,这样也能早点规避这些必将发生的税收问题。

很快,张先生拉着儿子,把自己名下的大部分房屋产权都过户给了儿子。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他发现儿子竟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每次都是悄悄跑到珠海然后过关去澳门赌博,而且儿子已经偷偷地卖掉了两套房屋作为赌资。

确认这个消息后,张先生如同五雷轰顶,强制要求儿子戒赌并要求儿子必须把房子过户回到自己名下,但此时儿子早已不知去向。但张先生却发现,儿子还是在偷偷地卖房子。眼看着自己毕生的积蓄就毁在了儿子的不良嗜好中,张先生欲哭无泪。他着急地来咨询我们律师,能否将儿子告到法院,把最后剩下的房产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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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父母赠与子女资产要留个心眼

张先生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父母为了规避遗产税提前将财富赠与子女的最大弊端就是:父母过早丧失了财产控制权,一旦子女败家,父母便只能眼睁睁地任其发展,束手无策。因为已经以赠与方式给到子女名下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即使起诉到法院也难以要回。

我们在承办客户案件时,甚至还碰到过母亲把房屋过户给儿子,后来母子关系恶化,母亲被儿子及儿媳逐出门外,父母最后连起码的居住权都彻底丧失的悲惨情况。

所以,高净值人士在给子女财富支持时,首先要考虑清楚财富传承控制权问题。因为,按常理来说,传承资产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往往是在十年甚至是二十年的漫长岁月里,做父母的都要持续给予子女财富支持。而父母的财富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子女的价值观也是不断变化的,当父母给子女财富支持时,一定要事先想到两代人未来的各种情况的不确定性。为规避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将所有资产全部过户到子女名下,这种方式风险极高,我们不建议高净值人士这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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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策略

如何既实现不动产传承,又避免子女败家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在为高端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也探索出了一个两全之策,既尽可能地保全父母的控制权,又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财富赠与支持。

我们建议的应对策略是:父母和子女共同持有不动产所有权。

近两年,我们团队碰到很多客户因为担心国家开征遗产税及房产税,而选择通过提前把房屋赠送给子女的方式来降低税收压力。但问题是,父母的赠与不能过于“彻底”,一定要“有所保留”。律师建议:父母与子女可以共同按份持有房屋产权,但父母保留小部分产权比例(比如5%),那么,最后每套房屋的持有情况就是:子女占95%,父母占 5%。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父母仍保有该套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如果子女私自变卖房产、出租房产或是将房产抵押借款,没有父母的签字配合,子女无法独立完成所有手续,这样就保证了家庭资产安全,将子女败家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第二,即使日后中国开征遗产税,很可能也仅仅就父母持有的小部分产权价值进行征收,税务压力明显较低,甚至有可能因为父母持有的房产比例价值过低,而免于缴纳遗产税。

综上所述,父母在人生数十年的岁月里,都会源源不断地对子女进行财富支持,而财富支持是一门学问,有着诸多的技巧。当我们打算把亿万身家陆续交给子女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提前做出一个周全的方案,然后有条不紊地“照方抓药,照方执行”,保得全家祖孙三代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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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2018年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服务常州丁堰街道的各个社区和村委提供法律服务,这段时间来,我所钱威律师服务的蓝山湖居委会,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定期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建立了相应的微信群,同时也举办了两次的专题法律讲座:

2018年6月26日下午,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钱威律师前来为居民讲解有关毒品的知识,开展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

钱律师来为居民讲解了有关毒品的种类、危害等相关知识,让居民全面地了解毒品对人类、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对毒品危害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活动告诫广大居民朋友谨慎交朋友、不要进入治安复杂的禁毒场所,人人参与“无毒社区”建设,打响一场全社区动员、全民禁毒的战役。

2018年8月25日下午,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钱威律师前去在全国法律咨询日,为蓝山湖居委会居民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以生动的法律小故事为切入口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居民通过生动的课程也了解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这段时间,居民提出的比较多的遗产继承、土地拆迁、邻里纠纷、工资拖欠等问题,此次江苏中吴律师事务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多样,活动进一步丰富了社区服务功能,提高了居民的守法、用法意识,真正让司法行政职能等各项服务走进百姓、惠及民生。